外滩金融峰会中外专家研判,求解数字经济时代监管“平衡”之术
数字技术正在快速、深刻、广泛地影响着全球经济,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新冠疫情以来,这一进程进一步加速。
然而,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也同时给全球带来安全、效率、稳定、公平等方面的挑战。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同时也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未来,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要如何规范发展?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主办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期间,多位国内外顶尖专家聚焦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就效率、稳定与公平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诸多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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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金融同实体经济共生共荣的基本关系没有改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改变,金融要始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行业基本特征没有改变
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在主题演讲中表示,金融科技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金融与数字经济健康融合发展离不开对金融科技的有效监管。
在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中,催生出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同时,也必然会不断面临新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促进规范发展。比如,网络外部性让头部平台企业容易利用数据优势形成垄断;又如,在一些金融创新活动中,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交易、消费、社交等信息被大量收集用于判断个人信用和匹配金融服务,导致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和欺诈等问题突出;再如,一些中小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个人存款产品,突破经营地域限制,造成了风险外溢。
分析相关风险案例,可以看到,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有以下特点:一是违背金融业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基本原则,追求迅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追求短期暴利;二是违背不同金融业务防控风险的基本要求,没有风险准备或风险防范措施;三是意图通过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多头套利,使得多重风险叠加。
他强调,在积极推进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进程中,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同实体经济共生共荣的基本关系没有改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改变,金融要始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行业基本特征没有改变。要坚持金融行业的基本规律,促进金融同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加快融合,实现金融在新兴技术加持下的稳定健康发展,为数字经济增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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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总裁Agustín CARSTENS对话白重恩:科技巨头参与金融活动应适用“系统重要性”的监管概念
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上,国际清算银行(BIS)总裁Agustín CARSTENS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白重恩展开对话。
CARSTENS表示,技术缺乏监管将导致严重的恶性循环,不仅影响公平竞争,还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为此,有必要落实功能监管,确保同一类型的活动适用同一类型的监管制度。其中,与系统重要性银行或金融基础设施一样,全球化的大型科技公司同样具有系统性,对于这类科技公司参与金融活动的监管,需要适用与前者相同的概念。这样做不是为了抑制竞争,而是监管机构需要保证各方在相同条件下竞争,并消除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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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奖得主Michael SPENCE对话交行行长刘珺:对大型科技公司反垄断的正确方向是扩大数据可访问范围
在与交通银行行长刘珺的对话中,斯坦福大学商学院Philip H.Knight教授及名誉院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ichael SPENCE分享了他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等问题的思考。
Michael SPENCE表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监管的重点与传统反垄断监管相比,发生了转移。某种意义上来说,大型科技企业是否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力量,限制其他创新公司和技术进入市场,阻碍公平竞争和创新,正在成为新时期反垄断监管的一个焦点领域。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也有所变化。工业时代的反垄断监管主要关注价格问题,即消费者是否可以享受到更好的价格,但目前由于制造能力的提升,供给瓶颈已经消除,价格问题不再那么重要,消费者权益保障更多转向关注数字安全和数据所有权等方面的问题。
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分拆”,以及一些观点提倡的“数字税”都不宜用于针对大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正确的方向应该是以一种负责任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方式扩大数据可访问范围,让所有所有机构,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金融机构,都有机会获得数据,以促进创新。未来的趋势应当是数据可以被部分看作经济体内的一种公共产品。
至于对数据的监管,他认为,数据的价值来自于共享、汇集和对其进行的操作,因此,仅仅试图明确数据所有权问题,意义不大。需要思考的是,采取什么做法才是对数据负责的做法。这意味着要回答下面这几个问题:在确保数据安全方面,是否存在负责任的做法?对于数据收集者来说,什么才是负责任的数据管理做法?是否需要披露数据处理情况,以及是否应该对数据用途进行监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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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圆桌”:预防垄断更重要
在24日举行的全体大会三“外滩圆桌”环节,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货币及资本市场部主任Tobias ADRIAN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前主席Jason FURMAN畅聊反垄断等问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主持该环节。
Jason FURMAN再三强调事前监管对反垄断的重要性。他说,“对于监管者而言,最重要是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每个人都可以进场,并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业务。在这个过程中,预防垄断更重要,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当你发现垄断的时候,监管就为时已晚。”
他表示,监管者要保证金融行业可以利用科技更好地发展,把监管目标放在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而不是针对技术进行监管。与此同时,竞争和隐私保护是互补的,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在某种程度也有助于保护隐私。
不过,黄益平认为,尽管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非常重要,但在现阶段,垄断可能并非数字经济带来的最大挑战。鉴于数字经济和传统经济的巨大差异,除了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力度,还需要发展新的监管框架。
05
张晓慧:应考虑将算法纳入反垄断监督
“算法已经成为大型科技公司控制市场的主要工具。算法打着保护竞争优势和商业秘密的名义,为大型科技公司故意隐藏规则、操纵消费者和制造歧视创造了更多的灰色空间。”CF40资深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说。
一是通过不公平排名,偏向自家产品或者商业利益伙伴。二是存在算法歧视问题。包括价格歧视、身份性别歧视、教育歧视等等,而且相较于传统歧视行为,算法歧视往往更难加以约束。歧视定价属于新型垄断行为。三是通过诱导性信息与风险隐藏,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和承担风险。
因此,在算法监管上,必须确立公开透明原则,以保证用户受到公平对待,对自动化决策要事前做好风险或影响评估,避免算法滥用带来的风险。未来还应考虑将算法纳入反垄断监督。
张晓慧还提到,应防止大型科技公司的恶性竞争和跨界控股投资。她表示,大型科技公司经常基于“赢家通吃”的动机开展恶性竞争,一旦获取市场支配地位,就会进行排他性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必须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防止恶性竞争。一方面应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另一方面则要对相关行为及时纠正和规范,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特别是要控制平台公司跨行业的控股投资。
她强调,未来除了要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外,也要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此外,可能还需要建立一个负面清单来防止和应对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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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原副部长Tim ADAMS:大型科技公司监管需加强国际协调
国际金融协会总裁、美国财政部原副部长Tim ADAMS认为,无论是数字化转型、还是对大型科技公司和私营部门的加密货币的监管,获得成功的关键都是更多的协调与合作。
他在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如何满足客户对数字体验不断增长的期望。二是如何重新思考和定义风险的范畴。数字经济下,金融服务行业面临的风险范畴已由传统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扩展到业务或战略风险。三是行业必须按照安全、可信和有效的最佳途径发展。
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ADAMS尤其强调国际监管与标准的协调问题。他认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监管标准需要加强协调,减少监管法规之间的冲突。否则可能将阻碍国际数字贸易和服务的长期增长,甚至可能损害整体经济活动和增长。
他还提到,关于私营部门加密货币的监管障碍重重,争论可能不会很快得到解决。但应当注意审慎处理加密货币资产风险,主要把握三点:一是不能采取“膝跳反射”式的简单做法,而应客观深入地研究,利用现有的国际资信框架,促进全球标准的一致化。二是利用产品中立框架,避免增加复杂性。三是支持现有原则,即将银行业务和交易账簿风险分别计入资本,避免因监管缺位而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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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
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特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发表主题演讲。
CF40特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演讲中指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谁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
他表示,金融牌照有国界。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国内也同样,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可在一定区域内展业的牌照,不能在全国展业,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降低要求,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面向不特定对象/非全网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1)销售必须持牌。(2)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能放松。(3)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
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也不能以“人手不够”搪塞,人在“阵地”在。严厉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互联网上的散播、扩张速度很快。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重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
数据治理:厘清概念和相关权利,
做好隐私保护与公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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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数据所有者应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在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但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贸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
他认为,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其中,各类数据活动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他说。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与此同时,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售,数据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比如对于互联网平台采集的个人数据而言,作为数据的原始贡献者个人与作为二次加工者的平台都应当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
为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高水平数据生态,黄奇帆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第二,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首先,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般应该国家控股管理。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第三,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交易中心;第一个“3”实际上和各类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力、算法、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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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慧:平衡兼顾数据治理中的隐私保护与公平利用
张晓慧提到,当前中国在数据治理上仍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在各产品条线上混用数据,侵犯客户数据隐私。还有一些科技公司随意将用户数据在不同的产品条线上混用,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另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开放利用上存在不足。一些大型科技公司阻碍客户的数据向竞争对手迁移,影响了用户在不同平台之间的自由选择。
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数字治理的一些前沿理念和方法:一是对数据隐私进行最严格的保护,加强用户对数据的控制。二是规定大型科技公司不得基于“核心平台服务”来整合个人数据。也就是说,大型科技公司不得将自己获取的个人数据与从其他渠道获取以及来自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整合在一起,必须建立数据的防火墙,每个服务模块都要保护自己获取的个人数据。三是大型科技公司不得使用商业用户产生的数据与这些用户开展竞争。四是大型科技公司要为商业用户或经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数据使用便利。五是商业用户和终端用户向大型科技公司提供或产生的数据具有可携带性。
央行数字货币:
作为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央行数字货币距离正式落地还有多远?它如何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传导?
CARSTENS认为,各国央行开发数字货币(CBDC)是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社会需求的回应。相比于私营部门的加密货币,只有央行数字货币才有最高的可信度,拥有央行级别的制度支持,是最可信赖的货币形式。之所以全球至今没有央行数字货币正式落地,是因为这项工作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同时又必须做到无懈可击。
至于央行数字货币对全球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CARSTENS认为,相比于技术,一国的货币运行情况更多取决于其国内政策和国家前景,数字货币的出现并不会改变这一基本原理。但在新的框架下,资产可能在各国之间进行一定程度的重新分配,这在短期可能(对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有一定的抑制效果。不过,考虑到私营部门,特别是科技巨头本身可能带来的不稳定性,发展央行数字货币至少可以建立一个额外的、由政府掌控的平行系统,事实上有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还可能对现有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政策有效性产生影响。为此,CARSTENS表示,设计央行数字货币系统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一个理想的结果是形成更有效、更可信的支付手段,并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同时不会引发威胁金融稳定的去中介化,不会增加货币挤兑的可能性。
在“外滩圆桌”环节中,Tobias ADRIAN提到,很多小国会担心人们拥抱数字美元、数字人民币等数字货币时会抛弃本国货币,这也是为什么今天有如此多的国家在研究央行数字货币。他强调,要保证央行数字货币和常规货币一样安全,既不会被用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不会颠覆常规的金融系统,就必须对其设计特点、运行机制进行缜密思考和规划。
此外他还从央行数字货币的角度谈到隐私保护问题:“一方面我们希望依托数字货币可以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希望让公民感觉到政府在追踪其所作所为,这样的取舍,很微妙也很难。”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